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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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制定依據

1. 能源管理法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
  制、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
  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