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提撥定額或一定比率
分配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
國營事業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扣除相
關費用及前項獎勵後,其結餘應繳交國庫。
第一項獎勵之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應
訂定機制或規範,並報各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鼓勵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所屬人員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並積極運
    用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參照政府研發成果辦法第十八條、經濟部研
    發成果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交通部研發成果辦法第二十九
    條等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在既有績效獎勵之外,即時且額外發給研
    發成果獎勵金,以創造誘因。
二、第一項所定之其他有關人員,例如:與該研發成果運用而獲得收入有
    關之管理、推廣或行銷人員等,均屬之。
三、參照政府研發成果辦法第十九條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爰
    於第二項明定研發成果收入於扣除相關費用及前項獎勵後,國營事業
    應將其結餘繳交國庫。但倘若其他法規另有規定,例如:存款保險條
    例第五條規定:「存保公司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
    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又如:預算法第八十
    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盈餘分配項目等,仍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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