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廠商製造或進口漁船用引擎,其燃油消耗率經依第十一條規定抽查測試
  超過耗能標準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
  一、屬該機型引擎本身性能問題所致者,即予撤銷耗能合格機型登記並
      註銷耗能合格證明文件。
  二、屬廠商作偽、矇混、冒充、或其他類似不正當行為所致者,通知有
      關機關依有關規定處理之。
  企圖規避抽果測試者,準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處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