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7月22日

制定依據

1. 能源管理法 中華民國69年8月8日
  能源用戶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
  為實施節約能源,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約能源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施行。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效率未達第一項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促其
  改善或更新設備。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並應標明能源耗用量
  及其效率。
  前項能源設備或器具,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單位或技師檢驗之。不符合
  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