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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汽車因故停於路肩,停駐路肩原因排除後,須自路肩駛入外側車道時,應 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路肩逐漸增加車速,判明 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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