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汽車因故停於路肩,停駐路肩原因排除後,須自路肩駛入外側車道時,應
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路肩逐漸增加車速,判明
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