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災害處理中心由各商港管理機關分別設置,按其商港管轄地區辦理左列
  事項:
  一、商港區域內火災之撲滅。
  二、船舶危險品發生事故之處理。
  三、商港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海水污染之偵查、環境之測試。
  四、海水污染之處理。
  五、器材設備、保管、維護及災害處理之訓練。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商港管理機關辦理前項事務,除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外,必要時得迅速
  報請海難護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或其他民間海難救護業支援辦理,並得
  組成專案小組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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