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處理中心由各商港管理機關分別設置,按其商港管轄地區辦理左列 事項: 一、商港區域內火災之撲滅。 二、船舶危險品發生事故之處理。 三、商港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海水污染之偵查、環境之測試。 四、海水污染之處理。 五、器材設備、保管、維護及災害處理之訓練。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商港管理機關辦理前項事務,除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外,必要時得迅速 報請海難護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或其他民間海難救護業支援辦理,並得 組成專案小組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