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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維修員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曾任航空器維修工作六年以上經驗。 二、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或維修員檢定證。 三、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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