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維修員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曾任航空器維修工作六年以上經驗。
二、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或維修員檢定證。
三、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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