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有關登記及發給執照之收費標準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費用,由行政院新聞局
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