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相關規定,按退撫新制施行前
任職年資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及支(兼)領月退休金
人員、年撫卹金遺族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其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
支(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
為支(發)給機關。
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支
(發)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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