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作業,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授權由行政院訂定發布「行政院 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 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配合本條例修正延長施行期限至一百 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為期組織調整作業順利完成並應實務運作所需, 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五條,定明本辦法施行期限至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時止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施行,至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時止。
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延長施 行期限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為利組織調整作業順利完成並應實 務運作所需,爰修正施行期限至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