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眷屬重病住院所需醫療費用除伙食、特別護士、冷暖氣、陪床、醫院助
  理等費用,應全部自行負擔外,其餘得憑據申請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日
  病房費計算補助之標準及每人每年度眷屬重病住院補助最高支給標準,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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