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經認可之語言治療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語言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致生不良
      影響者。
  二、未依計畫書收費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業務者。
  四、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採認之語言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
  ,不生採認之效果。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語言治療團體,一年內不得重
  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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