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藥品製造業者除含藥酒類不得以留置方式供銷家庭用戶外,得將自製之
  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以留置方式直接供銷家庭用戶。但以供銷民眾購
  用藥品較為不便之偏僻地區為限。
  家庭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之地區,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
  機關每年查核一次,逐步縮減留置地區範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