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檢驗機構通過前條績效監測及實地評鑑,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由本部核
發認證證明書,並將其機構名稱、認證編號,公開於執行機關網站(以下
簡稱網站)。
檢驗機構應將前項認證證明書,懸掛於機構內明顯處。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係由現行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合併修正。
二、明定執行機關網站公開之認證檢驗機構資訊,供委託檢驗機構查詢。
三、文字酌修,理由同本辦法名稱之修正說明。
四、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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