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
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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