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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 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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