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總務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文收發及技工、工友差勤登記等電腦作業事項。
    (二)關於院區景觀規劃設計及環境、庭園之清潔與維護等事項。
    (三)關於一般用品之購置、會議處所佈置清潔維護等事項。
    (四)關於本室年度預算及計畫編列、執行控管以及室務、綜合業務
          等事項。
    (五)關於員工薪餉之發放、支付、扣繳等事項。
    (六)關於本院各項出納、外幣匯兌、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存保管及
          支付、登記、結算編報等事項。
    (七)關於勞動基準法與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升遷、退
          休及年休統計等事項。
    (八)關於醫務室各項業務。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院區及後側山坡地排水系統規劃、後側山坡穩定性監視及
          分析等事項。
    (二)關於車輛之管理、維護及司機調派、院區交通管理委員會等事
          項。
    (三)關於營繕工程、電氣、空調、供水設備及電話系統之設置管理
          維護事項。
    (四)關於文物參觀券之印製、保管、發售、統計、核報等事項。
    (五)關於本院公有宿舍之分配、維護、管理暨輔助員工購置住宅貸
          款之申辦及代扣、代繳本息等事項。
    (六)關於本院與作業基金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登記、報表編製及
          本院物品之驗收、保管、核發及登記等事項。
    (七)關於本院技工、工友之勞、健保等事項。
    (八)關於本院臨時約聘僱人員與職務代理人員之勞、健保等事項。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協助各單位擬訂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等事項。
    (二)關於辦理各單位採購案件之招標、開標、決標及契約製訂等事
          項。
    (三)關於協助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之驗收等事項。
    (四)關於辦理工程施工查核等事項。
    (五)關於協助處理各單位採購案件有關政府採購法之疑義等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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