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
  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行政院或陳報本院院長核
  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