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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對於檢查事項,應負守密責任,檢查後對於受檢機構之業務情 形,除呈報外,不得對外洩漏,或告知受檢機構。但領隊檢查人員得於 檢查期間邀集有關人員,就檢查事項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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