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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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銀行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本行依本法賦與之職責,辦理全國金融機構業務之檢查。
  前項檢查,得與財政部委託之檢查配合辦理。
  信用合作社及農會信用部之檢查,本行得委託公營金融機構辦理。
2. 銀行法 中華民國89年11月1日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
  檢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
  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
  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
  費用由銀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