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依本法賦與之職責,辦理全國金融機構業務之檢查。 前項檢查,得與財政部委託之檢查配合辦理。 信用合作社及農會信用部之檢查,本行得委託公營金融機構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 檢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 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 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 費用由銀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