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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活動人口,政府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並辦理相關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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