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終止其所有
產品之驗證:
一、廠(場)自第一次經追蹤查驗不符規定起一年內累計不合格次數達三
    次。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
三、製造、委託加工、包裝標示、成分純度或產品廣告有虛偽之情事。
四、違法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
五、因故意或過失致其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經驗證機構查證屬實
    。
六、其他違規而情節重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