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轄內休閒農業區發展情形,至少每五年進
行通盤檢討一次,並依規劃書內容出具檢討報告書,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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