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檢疫人員執行檢疫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依檢疫人員之指示,為檢疫物
之移動、搬運、取樣、拆卸、檢疫處理及其他有關工作,提供勞務協助。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檢疫人員執行檢疫時,礙於人力不足,需要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依其
    指示協助檢疫物之移動、搬運、取樣、拆卸、檢疫處理等工作,爰增
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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