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人員執行檢疫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依檢疫人員之指示,為檢疫物 之移動、搬運、取樣、拆卸、檢疫處理及其他有關工作,提供勞務協助。
一、本條新增。 二、因檢疫人員執行檢疫時,礙於人力不足,需要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依其 指示協助檢疫物之移動、搬運、取樣、拆卸、檢疫處理等工作,爰增 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