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受整頓之信用部,應提出具體之業務、財務改善計畫及目標,由輔導小組
審查並擬具改善目標,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由輔導小組列管並按月檢討
執行成效。
輔導小組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陳報受整頓之信用部業務、財務改善狀況,並
應每三個月就其財務、業務狀況,提出檢討報告及擬具處理情形,報請主
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應將輔導小組之檢討報告及處理情形通知受中央主
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與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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