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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委員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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