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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加強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之 養成教育或推廣教育,並得以開設理療按摩學分班次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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