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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依前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委託契約者,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二年內,不 得重新申請為訓練受託單位。但不可歸責於訓練受託單位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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