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事務,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 (構)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辦理。 前項受委任或委託之公務機關對於辦理受任或受託事務所獲悉特定非公務 機關之秘密,不得洩漏。
一、第一項除配合行政院機關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外,為明確 委任對象,爰予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