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二項及第
九條第六款,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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