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受補貼機構違反認證手冊規定者,由稽核認證團體依認證手冊規定,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記點、扣(重)量或停止稽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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