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簡易型分行,應依本會規定填具申請書件並檢附遷移
  計畫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之遷移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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