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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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銀行法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
  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
  其所申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