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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 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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