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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 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 投資。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 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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