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應依本事項訂定作業程序,並建立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該機制應 包含下列項目: 一、辦理客戶風險承受等級評估,請客戶填具客戶資料表時,應避免由信 託業所屬人員代為填寫。 二、辦理評估客戶風險承受等級之人員與對客戶從事推介之人員不得為同 一人。 三、辦理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作業時應以電腦系統方式控管。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有事後監控機制,例如經辦理人員以外之第三 人確認或對客戶作抽樣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