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
          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
          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
          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
          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
    (三)交易如係屬臨時性交易者,應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確認客戶身
          分。
三、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
    局網站下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
    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
    局網站下載)申報之。
四、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達一定金
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
相關紀錄憑證,如發現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情形時,仍應依洗錢防制
法第十條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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