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之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
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
〔立法理由〕
配合第十一條之修正,並參酌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七條
,增訂期貨商業務員未參加職前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
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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