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
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
    負責人之企業。
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