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測驗類別、報名資格、應考科目、範圍、方式、日期、時間、 分區、及格標準、測驗科目或及格證明(書)之核發,委由受託測驗機 構於筆試或電腦應試簡章中擬訂之。 前項測驗簡章內容之訂定及變更,由受託測驗機構於每次測驗前送交本 公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