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辦理考核,應組織人事評審會。存保公司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
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存保公司主持人或授權
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人事
評審會初核外,得逕由存保公司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人事評審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存保公司本公平、公正原
則定之。
人事評審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
關人員查詢。
人事評審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
及申辯之機會。
〔立法理由〕 一、參照財政部所屬事業考核辦法第十三條訂定。
二、規範考核程序、人事評審會之組成方式。另考量考核列丁等及一次記
二大過涉及受考人重大權益,爰規定於處分前應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
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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