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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申請核配以競價為作業方式之一時,主管機關於前條第一項審查結束後, 應公告競價者名單。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核配以競價為作業方式之一時,應對外公告競價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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