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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設置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專責之 主任委員。
〔立法理由〕
明定爭議處理機構設置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專責 之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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