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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開會前由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已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已屆 開會時間而不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得宣告延後開會;延後開會時間已屆, 如仍不足人數時,主席得宣告改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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