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考試院考臺保二字第11308003251號令修正發布第4 0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37年9月11日考試院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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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9年1月26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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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39年8月3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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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43年9月13日考試院臺試秘文字第110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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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考試院臺試秘文字第244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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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46年4月24日考試院臺試秘一字第0733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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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49年12月29日考試院考臺秘一字第173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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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51年5月2日考試院考臺秘一字第0590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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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52年3月4日考試院考臺秘一字第0322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甲款各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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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53年8月7日考試院考臺秘一字第140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6 條第 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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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53年9月10日考試院考臺秘一字第160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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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54年3月13日考試院考臺秘一字第0416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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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71年6月1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200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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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75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0904號修正發布全文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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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80年9月25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316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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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83年9月30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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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85年5月23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0325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 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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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85年11月15日考試院八五考臺秘議字第0707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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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88年11月25日考試院88考臺秘議字第 081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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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91年9月16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 0910007812號令修正發布第23 條、第24條;增訂第24條之1、第24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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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91年11月11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0910009478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 5條、第12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至第 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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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92年2月25日考試院(九二)考臺秘議字第09200015731號令修正發 布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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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09700067111號令修正發布第23 條、第24條、第24條之1、第24條之2、第26條、第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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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104000246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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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 10900068061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22條、第24條、第32 條、第34條、第38條;刪除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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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11000016811號令修正發布第11 條、第20條;刪除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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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 111年3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二字第11100019031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40條條文,除第8條、第12條 ,自111年2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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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 112年6月8日考試院考臺保二字第11208002091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2條、第8條、第12條、第40條條文,並自112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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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考試院考臺保二字第11308003251號令修正發布第4 0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會議規則自三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訂定施行後,曾
歷經二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八日,自一
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茲因現行規定未規範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
時出缺時之本院會議運作方式,爰擬具本修正案,以維繫該段期間本院會
議之運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
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按國家考試非僅為履現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權與工作權之重要機制,其舉
辦與否尚涉及國家公私部門專業人力能否及時甄補,影響所及含括公共服
務能否及時有效提供,與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重大社會公益密切相關
;至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任免、考績、級俸、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關涉全國公務人員權益、文官法制之健全運作,以及
其他憲政機關之運行,若未能依限行使該等憲定職掌,影響至關重大。
依本院組織法之規定,本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所屬各部會
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為使前述本院
職掌所涉之人民權利、公務人員權益事項,不致因院長、副院長、考試委
員同時出缺而受到影響,爰增訂第五條之一,規範本院會議為處理緊急必
要事項,得由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以因應實務運作需要;另本次修
正條文係自發布日施行,毋須特定生效日期,且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施
行日期已屆至,爰予以刪除。

法規異動

修正

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第二條
第一項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並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議決事項應提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會議追認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本院會議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
    及其有關重大事項。茲因現行規定未規範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
    時出缺時之本院會議運作方式,為使本院憲政職掌關涉人民權利及公
    務人員權益之事項不致受到影響,爰增訂本條,規範本院會議於院長
    、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如各項考試
    之法定程序、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公保
    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方案、機關組織編制等涉及官制官規事項,以及他
    院會銜(同)本院具時效性之法案等,得由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
    ,並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以維持該段期間本院會議之運作
    。同時參酌內政部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公布施行的會議規範第六條規
    定,於第二項規定本條會議議決事項應提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會議
    追認,以完備程序。
三、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
    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
    法制事項。以國家考試乃履現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權和工作權,以及
    甄補國家公私部門專業人力的重要機制,且依典試法規定,除典試委
    員長係由本院院長提經本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外,典試委員及
    各類典試人員亦須報請本院院長核提本院會議決定後聘用之;因此,
    若同時無院長、副院長與本院會議啟動國家考試程序並作成各項決議
    (定),將使國家考試的舉辦及典試工作安排難以推進。復以,涉及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事項,如公教人員保險費率重
    行釐定案,或依憲法法庭判決需限期修正之法案等,因關涉公務人員
    權益及文官法制之健全運作,甚或影響其他憲政機關之運行,若未能
    及時啟動,恐對人民權益有重大影響。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一項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
          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二)典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
          特派之。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
          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三)會議規範第六條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
          ,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
          ,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為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
          議,提出追認之。
    (四)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二條第二項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
          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
          主席。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第七條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第三點第二項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次修正條文係自發布日施行,毋須特定生效日期,且現行條文第二項規
定之施行日期已屆至,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