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
,指初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考試及格等級類科之各該職等職系之
任用資格。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等級考試
職系及格者,仍適用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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