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 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及同為主管、 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 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單列一個職等與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為應職 務歷練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視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職務列 等相當。同條項第三款所定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得視為職 務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