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基金管理機關於委託滿一年後,得就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風險控管、是
否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進行評定後,得增加或減少其委託經營
額度,或終止契約。於契約到期時亦得經基金管理機關評定延長其委託期
限,並得增加或減少委託經營額度。
依前項規定增加受託經營額度者,其總增加之受託經營額度應在該次委託
契約簽訂時之委託經營額度二倍範圍內。同一受託機構所有存續契約之累
計總受託經營額度,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預估總資產百分之十。
第一項所稱經營績效評定之方式及期間,應明訂於契約。
依第一項規定取得延長委託期限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到
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基金管理機關得酌減委託經營額度
或取消其原取得之資格。
第二項所稱同一受託機構,包括與該受託機構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及
相互投資之公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語,
    第一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
    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改制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刪除第一項原須經基金管理會委員會議決議之行政作業程序。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第十四點第一項
    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量標準
    或基金運用局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
    定之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於契約存續期間不經評審,依該受託帳戶
    原委託契約或最近一次委託契約續約簽訂時之委託經營額度二倍範圍
    內增加其委託金額,或於契約屆滿時不經評審在委託資產淨值額度範
    圍內續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