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200039641號、行政院院授 人給揆字第112400181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退休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2月26日考試院八六考臺組參二字第01141號、行政院臺86人 政給字第 06628號令訂定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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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10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二字第09200087641號、行政院院 授人給字第0920055646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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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3月26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二字第09300025891號、行政院院授 人給字第09300614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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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二字第09600064071號、行政院院授 人給字第 0960063474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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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二字第09800046081號、行政院院授 人給字第0980012319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9 條之1、第10條、第14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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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000036551號、行政院院授 人給字第1000034148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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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二字第 10400049691號、行政院院 授人給揆字第1040038808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之1、第5條之2 、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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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二字第 10800067911號、行政院院 授人給字第1080040199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第5條之2、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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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200039641號、行政院院授 人給揆字第112400181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2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經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會銜發布,惟為配合資產管理市場發展趨
勢,並與實務運作更緊密契合,施行迄今經七次修正。茲因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
並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改制為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及實務運作之需要與彈性,爰修正本辦
法相關規定,本次修正二十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基金管理機關組織改制及配合本條例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之用語,爰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
    二十一條)
二、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組織改制、主管機關金融法規之
    修正及實務運作需要與彈性,爰修正國內委託經營保管機構資格條件
    及刪除有關須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議決議、審議或報告之作業程序並酌
    作相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
    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