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任職年資應以依法撥繳退撫 儲金費用之實際日數計算。未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退 撫儲金或曾領取退撫給與、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一、本條規定適用本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採計原則。 二、參照退撫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定本法施行後,公務人員任職年 資之採計,以依法實際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