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任職年資應以依法撥繳退撫
儲金費用之實際日數計算。未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退
撫儲金或曾領取退撫給與、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適用本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採計原則。
二、參照退撫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定本法施行後,公務人員任職年
    資之採計,以依法實際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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