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所屬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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